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文件
摘录汇编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业联合会编印
2016年7月
目 录
一、《官渡区2016年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官政发〔2016〕11号)
二、《官渡区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官政办通》(〔2014〕116号)
三、《官渡区关于强化工业首位意识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官通〔2013〕32号)
四、《官渡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官通〔2013〕29号)
五、《官渡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六、《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政发〔2016〕13号)
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昆发〔2015〕1号)
八、《昆明市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5〕22号)
九、《昆明市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27号)
十、《昆明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15〕52号)
十一、《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质量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5〕113号)
十二、《昆明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15〕136号)
十三、《昆明市引导油用牡丹试验示范种植方案》
十四、《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市战略推进“8185”产业培育提升计划的意见》(昆发〔2013〕5号)
十六、《昆明市支持工业产业率先发展的若干政策》
十七、《昆明市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实施细则》
十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
十九、《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办发〔2015〕22号)
二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0号)
二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0号)
二十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7号)
二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小巨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0号)
二十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90号)
二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
二十六、《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重化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号)
二十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二十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发〔2015〕72号)
三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三十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三十二、《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
三十三、《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
三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三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
三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三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三十八、《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5〕114号)
三十九、《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四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四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四十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四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四十四、《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四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四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四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四十八、《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四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五十、《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
五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
政策摘录汇编
一、《官渡区2016年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官政发〔2016〕11号)
(一)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1.精简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功能,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中介超市”,5月底前实现我区中介超市上线运行。
2.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辖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转让手续,区政府审查后办理土地登记。
3.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文件上报审批时,只需提交水保批复(涉及水土保持项目)、滇管部门选址意见(涉及滇池流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原则上由区级负责审批。环评报告书14个工作日内、环评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环评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4.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编制完成官渡区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完善“十三五”规划项目库,建立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投资项目科学管理。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区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费,统筹用于区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继续深挖盘活财政存量和沉淀资金,统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5.强化项目会办推进。完善项目推进会办制、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等制度,区级分管领导要每2周召开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行业的项目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抓紧制定政府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计划,以开工时间倒逼前期工作,力争计划新开工项目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
6.实行投资单项考核。设立年度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资金,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街道、区级部门和投融资平台公司、项目业主给予以奖代补经费补助。
(三)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7.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3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资金拨付。
8.发挥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的作用。贯彻落实好《昆明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和《官渡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积极申报省级和市级PPP示范项目,稳妥推进PPP项目实施。做好PPP项目筛选储备,年内力争推出一批适宜采用PPP模式的试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四)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9.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利用官渡区区位优势,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体系建设及升级改造,推进农新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云南农产品电子信息交易中心为首的市场物流体系及电子商务建设,探索互联网+农业的实施路径。继续加快发展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企业品牌战略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品牌农产品的质量,推动我区优质品牌农产品向外扩展。
(五)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10.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全面落实上级部门扩销促产补助政策。由规模以下企业上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上规后一年内保持10%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原有规模以上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且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增长达到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2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增长达到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50万元。
(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1.推进减税降费。落实省政府降费政策,对省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除外)降低30%,对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12.稳步淘汰落后产能。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进行配套补助和奖励。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鼓励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对工业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创建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按每户5万、4万、4万、3万元给予补助。
(八)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3.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业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现有内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技改、扩大生产规模、科技研发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九)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
14.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在官渡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官渡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级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三年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20%、中国500强企业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10%;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所管理的商务楼宇的入驻率、税收落地率均达到80%以上,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务楼宇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分别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2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对在官渡区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给予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自企业产生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对原有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
17.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1)支持官渡区电子商务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商务楼宇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以下简称“电商产业园”)建设,满足区级电商产业园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获得市级电商产业园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获得省级电商产业园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获得国家级电商产业园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园区运营方使用项目资金池中的资金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新增投资资金超过10万元,给予运营方投资额5%的投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电商产业园内筛选不高于3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视其增长量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扶持奖励。
(2)鼓励区内电商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区内企业主要发起成立电商协会,并且协会办公地点在官渡区内的给予扶持奖励,成立区级协会给予协会10万元奖励扶持,成立市级协会给予协会20万元奖励扶持,成立省级协会给予协会30万元奖励扶持。
(3)电商产业园区外电商企业扶持奖励。区政府每年安排20万元,组织相关街道和行业部门推荐电商产业园区外电商相关企业30户给予扶持奖励。
(4)大力发展跨境电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于经国家、省、市认定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且申报上一年度外贸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按上一年度缴纳平台服务费用的50%和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入驻区外企业自营或代理平台的按照30%和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向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官渡区企业(机构)、第三方企业(机构),按照推动区内企业入驻相关平台且产生外贸进出口交易额的企业数量给予第三方机构每户企业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加强服务业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着力构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制度,抓紧建立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服务业、旅游业、会展业、商贸及物流业、科技及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统计核算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优化服务业在库企业结构,真实反映社会消费和服务产业发展情况。
(十)培育发展规模企业
19.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积极引导商贸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首次突破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餐饮业200万元、住宿业200万元以上且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法人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其中,第一年实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数据成功后给予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商品销售(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给予协助企业申报入统的相关街道2000元/户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2)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批发业、5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10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10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和零售额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
(3)鼓励成长型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批发业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5亿元、零售业1000万元(含)—5000万元、住宿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餐饮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超过全区对应行业增幅50%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
(4)定期对优秀商贸企业进行表彰。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收贡献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企业和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0.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标”,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具有产品竞争力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20万元;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昆明知名商标”、“昆明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2万元。
(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21.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建设工作,对社会投资人资金困难,难于推动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尤其是回迁安置房项目,组建回迁安置房建设区级国有平台公司,积极引入国有平台公司帮助链接资金,持续推动项目投资,顺利完成项目收尾。全面施行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的积极性。根据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外,免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到省级标准化工地要求,且上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免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散装水泥和新墙材基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退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退还30%、竣工验收后退还10%。建设单位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22.加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十二)努力降低商品房库存
2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购买与所购商品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参照住宅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政策执行。
24.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购买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车库(位),办理相关产权证后可申报市级政策补贴,即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6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25.大力推广住房保障货币化。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原审批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50%。被征收人(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优先在全区范围内购买,也可以在全市各区域进行购买,有效减少商品房库存量。
26.鼓励发展房地产租赁市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2年内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配建车库(位)开放租赁。
(十三)切实加强土地保障
27.完善土地价款调整机制。原土地证载用途为综合,已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时,可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直接办理,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土地终止日期为原证载终止日期不变。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调整经政府批准的,不再调整土地价款。
28.允许商业地产项目大地块土地证换发小地块土地证。土地证划分原则上应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物理界线进行分隔,经规划认可分割界线后,国土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小地块土地证证载名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终止日期不变。
(十四)扩大社会消费需求
29.加快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发挥特色街区商贸、休闲、旅游等综合品牌效应,引导商业特色街区向专、精、特的方向发展,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吸引力和知名度。鼓励各街道挖掘潜力,打造商业特色街区(包括夜市)。对新评定为昆明市商业特色街区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街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开发商参与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经申报认定实施的给予“一街一策”、“一店一策”。区政府年度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区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察活动,通过创新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理念,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特色街区集聚。
(十五)促进创业创新
30.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项目为载体,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工业创新平台建设。以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为抓手,启动实施1个“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建设,2016年区级财政投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不少于1200万元。强化创新引领,2016年区科技部门负责申报并完成1项“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区财政安排不少于50万配套资金。积极引导、培训、扶持辖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31.积极促进就业创业。区级财政安排678万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1130户微型企业。整合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微型企业培育发展,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在积极申请上级创业扶持资金、落实区级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的同时,设立官渡区创业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或者考核的创业示范园、青年(大学生)创业园、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进行资金补助奖励。贯彻执行“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
(十六)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32.加大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融资协调服务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上市融资,对已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除享受昆明市政府的奖励外,官渡区对上市企业再进行奖励,融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凡增加1亿元人民币融资的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鼓励驻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贷款支持,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认真落实《官渡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期安排政府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有效化解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担保难、成本高的问题。
(十七)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3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资金奖励。协助引资人申报和兑现省外资金引进的奖励资金,制定和出台区级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对引进市外资金给予奖励;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试行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寻求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34.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1)促进区内外贸进出口企业开拓新业务,推动全区外贸进出口发展。在官渡区2016年度进出口额排名前20位且较上年度进出口额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扶持奖励;进出口额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按照进出口额分6个档次,分别给予2万、3万、4万、5万、6万、7万元扶持奖励;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
(2)区政府每年与重点外经贸企业签订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责任书。根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若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即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如增长率不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按照增量规模等次考核给以奖励。
(3)鼓励区属外贸企业使用中欧班列(昆蓉欧)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属外贸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昆蓉欧)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按照运输费用的2%给以扶持奖励,单家企业扶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八)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35.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官渡区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6%。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基准费率的90%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申报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十九、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36.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区级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国家和省、市、区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37.加大过程考核力度。抓好全区重点工作一季度“开门红”、上半年“百日会战”、“攻坚三季度”和“冲刺四季度”等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确保各项稳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
二、《官渡区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官政办通》(〔2014〕116号)
(一)提升传统商贸业,增强发展的活力
坚持增量引进和存量提升并重,推进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传统优势产业为基本依托的现代产业体系。
1.积极引导商贸业提档升级
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首次突破批发业2000万,零售业500万,餐营业200万、住宿业200万及以上且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法人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其中,第一年实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数据成功后给予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商品销售(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
2.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批发业、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和零售额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
3.鼓励成长型商贸企业健康发展
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批发业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5亿元、零售业1000万(含)—5000万元、住宿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餐饮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超过全区对应行业增幅50%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
4.定期对优秀商贸企业进行表彰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收贡献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企业和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5.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市场提升改造
支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和提升改造。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专业市场,结合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进行提升改造或重建的,区政府根据项目对社会经济的综合贡献,给予提升改造主体“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市场提升改造工作。
(二)扶持新兴服务业,提升产业竞争力
1.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
(1)对在官渡区经营的现有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通过增资或并购重组后注册(注册或运营资金达1亿元(含)以上)为独立企业法人并在官渡区纳税的,当年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现有金融业企业,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每新增5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为注册纳税在官渡区的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年投放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在2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并设立有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贷款量的5‰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其当年投放贷款(资本金)的70%以上主要用于支持官渡区“三农”发展、且合法经营的,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为注册纳税在官渡区的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2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培育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年度纳税额达到以下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其较上一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资助。具体行业分类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1) 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服务业;
(2) 50万元及以上的清洁服务业;
(3) 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与调查业、广告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美容美发服务、洗浴服务、洗染服务、家庭服务等居民服务业;
(4) 1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安全保护服务业、包装、办公、信用、担保等其他商务服务业。
3.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支持行业网站和专业网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或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具体扶持鼓励政策享受“一企一策”。
(三)培育特色商贸服务业,完善产业服务功能
1.大力发展商务会展业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坚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展览公司和培育本土展览机构相结合,大力推进商务会展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提高展会质量与档次。
(1) 鼓励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官渡区。对在官渡区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给予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自企业产生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
(2) 对原有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的扶持。对原有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
(3) 鼓励我区会展企业和会展服务企业引进培养会展业人才。区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15万元的人才资金,用于会展企业引进区外或者培养会展业人才,企业每引进区外或者培养一名国家一级会展策划师,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每引进或者培养一名国家二级会展策划师,一次性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每引进或者培养一名国家三级会展策划师,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元奖励。
(4) 鼓励会展企业办展单位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区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资金,用于在官渡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和单位,成为国际展览业协会(简称: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简称:ICCA)等国际组织会员的,给予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展会或展览通过上述国际知名组织认证的,给予主办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加快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提升
提升现有特色街区的内涵,规划建设新一轮特色街区,发挥特色街区商贸、休闲、旅游等综合品牌效应,引导商业特色街区向专、精、特的方向发展,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吸引力和知名度。鼓励各街道挖掘潜力,打造商业特色街区(包括夜市)。对新评定为昆明市商业特色街区的,经认定审核后,给予街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开发商参与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经申报认定实施的给予“一街一策”、“一店一策”。区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区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察活动,通过创新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理念,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特色街区集聚(具体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城市辐射带动功能
本条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认定的法人机构。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南亚、东南亚知名企业来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
1.新引进总部企业
认定条件:
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本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受分支机构数量限制;
(3)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大型零售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区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4)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50万元;大型零售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20万元;
(5)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并且五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5%)给予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超过120万元);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超过120万),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35%)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按“就低原则”执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3)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三年奖励。世界500强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20%、中国500强企业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10%。
有关高管奖励、子女入学和户口政策等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官通〔2013〕29号)执行。
1.现有总部企业
认定条件:
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符合“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要求。
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的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3年。
(2)鼓励现有企业在官渡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区域外销售点的销售额纳入总部营销中心销售统计并开具发票的,虽未能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如下政策: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税款(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本条所称商务楼宇指在官渡区范围内,可出租、出售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并经各商务楼宇业主自愿申报,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经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商务楼宇。
1.对商务楼宇开发主体(业主)的奖励
只租不售。鼓励商业楼宇开发主体(业主)采取只租不售或整体托管的开发运营模式,引导楼宇集约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新投资开发建设的商务楼宇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原有商务楼宇自2014年起执行),每年按该商务楼宇缴纳的区级财政贡献(不含房地产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给予开发主体(业主)奖励。
租售结合。商务楼宇采取租售结合方式且自持物业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原有商务楼宇自2014年起执行),每年按物业自持部分的租用企业区级财政贡献(不含房地产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开发主体(主要业主)奖励。
鼓励业主以收购、资产置换、投资控股等形式整合楼宇物业,减少小业主数量和规模,促进楼宇产权集中。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业主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且不得超过该业主当年区级财政贡献。
2.对商务楼宇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
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商务楼宇物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1) 在我区依法经营并纳税,且达到国家三级以上管理资质;
(2)所管理的商务楼宇的入驻率、税收落地率均达到80%以上。
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商务楼宇对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商务楼宇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分别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2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的奖励
(1)鼓励企业购买楼宇。对符合产业导向,并在我区新增商务楼宇中一次性购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企业注册落地、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购房合同总价3%的购房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补助资金。符合以上条件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全国前10强企业的补助标准上浮2%,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补助资金。
(2)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符合产业导向,并在我区新增商务楼宇中一次性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就低原则”执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4.对商务楼宇实行评级认定和分类扶持
区政府根据商务楼宇的税收贡献、入驻率、税收落地率、物业自持比例、治安维稳、服务管理等情况,对商务楼宇进行评级认定。通过评级认定的商务楼宇,由区政府给予命名授牌,并进行分类扶持。
(1) 鼓励楼宇争先创优。区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楼宇评级,双年评定,单年复核。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开发主体(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给予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楼宇星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2) 鼓励企业入驻星级楼宇。入驻五星级、四星级楼宇且年度总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的10%、5% 给予扶持。
(3) 鼓励街道做好楼宇招商服务工作。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商务楼宇,给予所在街道每座楼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街道可按奖励资金的50%给予楼宇工作相关人员奖励(楼长、工商、税务、招商等人员)。
(4) 商务楼宇评级认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商务楼宇中各类市场主体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治安维稳事件、严重拖欠薪金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当年商务楼宇的评级认定。
(六)促进外经贸发展,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在官渡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自行报关的生产加工贸易型独立法人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
1.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
区政府每年与重点外经贸企业签订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责任书。根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若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即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如增长率不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定期组织外经贸企业的评优评先活动
每年,区政府对辖区内外经贸企业进行评优评先,对外经贸突出贡献企业和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七)鼓励购买本地商品和服务,繁荣区域经济
积极鼓励采购本地产品,鼓励政府类、国有资产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地商品和服务,包括材料、工程建设、设计、装备、软件、各种服务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和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包括材料、工程建设、设计、装备、软件、各种服务等,年度采购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体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经贸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全区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各相关部门、街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2.严格享受范围和条件。对官渡区区级财政有贡献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企业年度纳税总额指:企业年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总额,企业建设期间的建安营业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区级财政贡献指: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的区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入驻率指:企业已实质入驻办公的面积总和/该楼宇用于商务办公的建筑面积总和×100% ;税收落地率指:在本区依法经营并纳税的入驻企业户数/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总户数×100%。同一企业获得区级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择优执行,总资助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80%。
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或者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治安维稳事件、严重拖欠薪金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能享受扶持条款。享受本规定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和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扶持资金承担。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一楼一策”的,由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批后执行。
4.政策兑现及解释。上述政策中,一次性奖励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时兑现,其它政策在年度后由相关责任部门牵头拟定奖励资助方案,经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上述政策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官渡区关于强化工业首位意识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官通〔2013〕32号)
(一)全面落实省、市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1.招商引资扶持
抓住国家支持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放宽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放开即入”。
非用地类项目。指在我区年度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不占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土地的项目(包括购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自2013年起,新增纳税企业年度实缴税金60%以企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在我区纳税年度起执行3年。
用地类项目。指符合产业导向,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使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以上(包含土地价款)的工业项目。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第二年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按企业实缴税金增量部分的60%奖励企业发展;第三年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按企业实缴税金增量部分的70%奖励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当年起执行3年。
2.工业企业投入扶持
对纳税登记在我区的企业,鼓励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类中心和基地,提高整体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扩大产能、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
新建项目扶持。新建工业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改扩建项目扶持。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原总规模(含市内投资部分)一倍以上的视为新企业,按照本《意见》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对现有内资工业企业新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原总规模一倍以上,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现有外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按上年度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兑换成人民币计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企业上规模上台阶扶持。由规模以下企业第一次上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由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实行上规模企业奖励制度,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由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率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10万元;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率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2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50万元。
节能项目扶持。对工业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创建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按每户5万、4万、4万、3万元给予扶持。
3.企业贷款扶持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代偿损失贷前扣除和担保业务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推动建立覆盖全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导向,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节约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转化的工业、非公有制暨中小企业、新型工业化(含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科技(含科技成果转化类)、劳动密集型等企业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政策。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加强与市级部门的对接,做好企业上报审核工作,帮助企业争取贷款资金扶持。
4.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积极帮助辖区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补助资金,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新上项目和园区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48号)要求,对拟上市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扶持,结合全区实际,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支持,在“十二五”期间扶持5户左右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实现我区本土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零的突破。
根据《昆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昆政发〔2011〕91号)和《昆明市官渡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激励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等。加大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力度,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果突出的授予区科学技术奖,对企业申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新产品、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等认证(认定)的予以奖励,对企业获得专利授权的予以资助。适时提高奖励资助力度,引导激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积极帮助企业获得上级科技支持。
从2013年起,将通过提高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环保局环保专项经费及排污费、年度纳税大户奖励经费等加大对工业项目的扶持比例。
5.标准化厂房扶持
大力建设标准化厂房,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建标准化厂房80万平方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园区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昆通〔2012〕18号)精神,积极争取省、市财政对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区籍员工,特别是农转非人员,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本区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本区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
对入住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根据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租金补助。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标准厂房面积每平方米每年补助10元,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万元的,每平方米每年补助15元。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的,每平方米每年补助20元。
6.加强辖区内企业扶持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2〕57号)精神,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同等条件下必须采购本地生产的建材产品。政府扶持补贴的企业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在官渡辖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
帮助企业争取各级科研、技改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证及各级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的企业要积极争取给予奖励。帮助、引导和鼓励企业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拓宽企业人才的创新渠道和视野,进一步增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提高行政效率,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1.保障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用足用活云南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政策,推进工业园区向适建低丘缓坡地布局。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促进空闲、废弃、低效利用地的二次开发,建设节约用地型厂房。
2.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
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用足用好省、市下放到县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权限,完善工业项目的联审联批和协调推进制度,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工业项目审批在原规定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对社会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所在地街道或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督办等措施,压缩审批时限,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压缩为30个、15个、10个工作日。
3.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分管领导全力抓工业的领导体制,继续实行区级领导、部门联系考评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制度,责任到人,真抓实干。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经济运行监测、要素协调保障等加快新型工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实现。结合百户企业培育、“四群”教育和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工业项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重点项目区、街道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指导、上下级联动,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策划和重点工业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建立项目策划协调、建设项目评估通报和总结评估制度,各联系单位要加强对联系企业的对接,街道作为工业企业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的指标统计和动态跟踪。
四、《官渡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官通〔2013〕29号)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投资新办或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等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的优惠奖励计算以企业年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区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实缴税金)为基数,其中企业建设期间的建安营业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安排。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企业按投资项目为非用地类项目或用地类项目分类给予优惠奖励。非用地类项目:在我区年度实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不占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土地的新增项目;用地类项目:占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土地用于投资新办或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增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非用地类项目
以企业年度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按以下比例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奖励企业,此政策自企业在我区纳税年度起执行三年。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类项目:给予4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50%;
(三)农业、工业类(包括购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项目:给予60%。
第五条用地类项目
(一)工业项目
指符合产业导向并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使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以上(包含土地价款)的工业项目。
第一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给予50%奖励企业发展;
第二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60%奖励企业发展;
第三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70%奖励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当年起执行三年。
(二)商贸、服务业项目
第一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给予40%奖励企业发展;
第二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50%奖励企业发展;
第三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60%奖励企业发展。
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起执行三年。
(三)农业产业项目
对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新办的农业产业项目,按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给予30%奖励企业发展。
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起执行三年。
对总投资完成并超过5亿元以上的用地类项目,项目投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行业前10强等企业的政策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世界500强产业类企业政策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20%。
第七条高管人才奖励: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奖励。年度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可对企业1名主要负责人所上缴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可对应增加1名高管人员奖励名额,最多8名。
第八条对符合产业导向、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劳动就业率高、技术含量高、能耗低、环保型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的项目,可向区投促局提出申请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等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优惠奖励条款。
第九条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优惠奖励政策(房地产项目除外):
对原有企业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新增投资来源于昆明市以外的地区),凡符合下列奖励条件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照以下办法兑现奖励。
(一)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原总规模(含市内投资部分)一倍以上的视为新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政策。
(二)内资企业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原总规模一倍以上,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当年增资扩股形成实物(人民币) |
奖励金额(人民币) |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5万元 |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
10万元 |
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 |
20万元 |
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 |
40万元 |
5亿元至7亿元(含7亿元) |
60万元 |
7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 |
90万元 |
10亿元以上 |
100万元 |
外资企业当年增资扩股的奖励:外资企业在本区增资扩股到位资金对应内资企业的奖励档次,奖励金额再上浮50%。到位外资的汇率按资金到位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条第四、五、九条中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中应不低于30%的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可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核心管理层。
第十一条若企业同时符合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纳税大户表彰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户口政策
户口政策按照《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一)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投资的内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
1.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2.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3.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第十三条为方便企业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可向区投促局提出就学申请,在区属学校就近就便入学(仅限义务教育阶段)。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每年1月30日以前,企业向区投促局提出享受本办法优惠奖励政策的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材料;区投促局负责整理汇总企业资料,牵头收集、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拟定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兑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奖励。奖励资金均按人民币兑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五、《官渡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化解全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担保难、成本高的问题,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业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辖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规范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壮大实体经济促进创业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2〕38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四部委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纳税地在官渡区辖区内的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创新型、就业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的各类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时,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合作银行向“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辖区中小微企业申请,经区工商联、区经贸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信局、区人社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农林局、各街道办事处、合作银行等相关单位推荐申报,区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区政府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成立官渡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助保贷”领导小组),作为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区“助保贷”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非公经济发展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投促局,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金融办)、区经贸投促局、区工商联、区市场监管局、区科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农林局、区环保局、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街道办事处、合作银行组成。
区“助保贷”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助保贷”业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长或副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加入“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入池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准入;对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进行审核确定;通报“助保贷”业务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助保贷”业务进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事项。
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及其联席会议决策下开展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区“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及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负责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随时掌握各行业企业的经营生产情况,及时与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互通信息,参与本项工作开展。
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助保金池资金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助保贷”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组成,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助保贷”的增信和代偿。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首期出资1000万元,今后根据放贷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由区财政适时追加风险补偿资金,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申请“助保贷”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合作银行“助保贷”贷款合同金额的2%一次性缴纳企业助保金,具体缴交比例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按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办理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用再缴纳企业助保金;如果贷款额度比前次相比有增加,则就增加部分按原缴交比例追加缴纳企业助保金。
企业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以其缴纳助保金总额对所有“助保贷”的代偿损失承担责任。
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助保金池资金的规模。
第十条借款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企业助保金专用账户存放,该账户性质为中小微企业风险保证金账户,企业助保金仅用于“助保贷”的代偿支出。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助保金池资金“共担风险”原则及实际代偿情况实施中小微池内助保金返还机制。具体返还规则如下:
1.借款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贷款期间有不良记录,其缴交的企业助保金不予退还;
2.借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且无任何不良记录,贷款结清后,当“助保贷”业务终止且“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借款企业本息结清、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剩余资金按企业原缴交企业助保金占所有企业累计缴交的企业助保金总额的比例一次性返还给借款企业。
第十一条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安排,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
第十二条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开设账户存放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置专用账户内资金,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金结余部分退回区财政部门,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由合作银行会同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按合作银行和政府约定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所发生的损失,仍有剩余再补回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三章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四条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官渡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在官渡区,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导向及合作银行的行业政策,积极吸收本地区户籍和城乡劳动者就业,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无欠税情况等不良记录且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企业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成长性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保证按要求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加入“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除自行申请外,可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合作银行各自推荐,重点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创新型、就业型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企业申请加入“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证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的信用记录证明;
(四)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七)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八)填写《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见附件2)。
以上材料报受理的区“助保贷”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初审,各相关成员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工作,报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区“助保贷”领导小组每月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对申请入池企业审批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将审批通过的入池企业名单报合作银行备案,由合作银行将其作为“助保贷”业务的潜在目标客户。
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后认定结果,及时补充完善《“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目标企业库》中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目标企业库》名录中企业;
(二)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同意采用“助保贷”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三)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金外,借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办理授信所需材料,由合作银行对其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第四章“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和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符合相关条件并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以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入“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申请(或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加入),经区“助保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是否将其列入《“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目标企业库》名录。列入《“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目标企业库》名录的企业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符合相关条件并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只能在一家合作银行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从《“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目标企业库》名录中筛选“助保贷”企业。受理企业申请、开展企业调查、进行评级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工作,由合作银行组建专业团队遵照本银行的相关规定,独立决策实施。
对于符合条件、材料提供齐全的企业,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助保贷”快速审批通道,为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贷款服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受理的有关信息,且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并由借款企业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承诺书》(见附件4),经合作银行和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合作银行方可通知企业按规定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缴纳企业助保金。其中,对不同意贷款的,由合作银行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一条在企业按规定将企业助保金足额缴纳至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并经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后,合作银行方可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后向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贷款发放有关情况函告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
“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合作银行贷款的同时,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第二十二条未经借款企业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承诺书》和未经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而发生的贷款风险,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章“助保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单个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合作银行当年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 倍。
第二十四条“助保贷”的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1.5年(结清后可循环申报)。企业借款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申请“助保贷”业务成功后,其贷款未结清期间,企业不得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证照的注销登记和将企业经营地址及纳税地变更至官渡区辖区外。
第二十五条“助保贷”的贷款利率遵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可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利率原则上按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30%的幅度计取。
借款企业如首次按期偿还贷款,且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后期“助保贷”的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按该行当期最优惠利率执行。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除按约定收取利息外,不得以财务管理、咨询等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助保贷”还款方式:在贷款授信期内可随时贷随时还,也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出现暂时的还款困难,贷款期间不欠息,在正常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可以向合作银行及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再融资的申请。
第六章企业助保金及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未能偿还时(最长不超过2个月),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见附件6),经区“助保贷”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后,用借款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于“助保贷”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见附件7),提出补偿申请,经区“助保贷”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摊。当“助保贷”业务平台的企业助保金已全部用于代偿,且政府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50%时,暂停办理新的“助保贷”贷款业务。
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官渡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贷款,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助保贷”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合作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对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助保贷”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银行监管、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对“助保贷”企业出现改变“助保贷”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避债务倾向等违反助保贷使用管理规定时,即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或不愿或不能配合合作银行检查,无法提供合作银行要求的,比如经营流水、税单、定期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或不能按期结清利息,并呈连续状态的,由合作银行采取送达“履约催收通知书”的方式提前收回“助保贷”贷款,及时化解风险。对借款人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对使用“助保贷”业务贷款不还的企业,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根据《“助保贷”承诺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其担保物依法进行处置,或协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转让等方式筹资偿债。催收未果的,由合作银行指定律师发放律师函,或由律师直接到欠款企业依法催收和协商解决;协调无果的,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资格,并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布。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本区各项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和不再享受各项专项资金优惠或补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合作银行、政府管理机构、借款企业及工作人员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负责投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并负责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上报“助保贷”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于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将取消该银行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开展“助保贷”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当区“助保贷”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池中所有企业助保金贷款本息结清后,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对助保金池中的资金进行清算,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助保贷”业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六、《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政发〔2016〕13号)
(一)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1.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功能,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中介超市”,5月底前实现市及县(市)区中介超市上线运行。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
2.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精简规划审批要件,在取得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消防意见等直接影响方案设计的必要文件后,可先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
3.提高土地审批效率。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经开、度假、高新、阳宗海、倘甸两区辖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转让手续,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查后办理土地登记;同一地块因房屋销售、土地分割(分摊)等需办理转让审查的,按照单宗房屋占地面积、土地分割(分摊)面积为标准。其他县(市)区土地转让由属地政府办理。
4.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文件上报审批时,只需提交水保批复(涉及水土保持项目)、滇管部门选址意见(涉及滇池流域的项目)。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原则上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负责审批。环评报告书14个工作日内、环评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环评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5.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编制完成昆明市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完善“十三五”规划项目库、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库,上半年编制完成“十三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群规划。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重大项目前期费,统筹用于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6.强化项目会办推进。完善投资包保责任制、项目推进会办制、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抓紧制定新开工项目开工计划,以开工时间倒逼前期工作,力争计划新开工项目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
7.实行投资单项考核。设立年度6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资金,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部门和投融资平台公司、项目业主给予以奖代补经费补助。
(三)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8.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3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资金拨付。
9.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贯彻落实好《昆明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PPP示范项目,稳妥推进PPP项目实施。做好PPP项目筛选储备,上半年推出第三批PPP项目。研究通过设立昆明合作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保险资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四)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10.积极培育农业小巨人领军企业,对省级农业小巨人领军企业进行扶持奖励。稳步推进阳宗海梁王山现代农业公园、高新区马金铺片区现代农业园区、五华区西翥桃园片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交易中心等项目建设。制定出台支持都市农庄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计划开工的8个都市农庄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对农产品加工业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业基地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五)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11.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对新兴产业制造业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2%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个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传统产业制造业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个季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对采购本市生产的钢材、铜材、铝材、药品和机床、发动机、变压器等机电产品的按照采购金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2.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符合铁路部门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企业扩销促产物流专项补助资金,对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钢材(含型材)、化肥(含饲料磷酸氢钙)、有色金属(不含原矿)、机电、果蔬产品,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购配套材料、零部件,依据不同品类、运量及市场状况,给予适当物流运费补助。
13.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出台实施方案,组建昆明市用电交易中心,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放开基数电量,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有关企业加快组建售电公司,对重点用电企业和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逐步研究探索开展发、配电企业直供、直购电试点工作。
14.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等减税措施。落实省政府降费政策,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省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除外)降低30%,对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15.稳步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出台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每拆除一条生产线,给予10-50万元补助,单条生产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施总量控制,对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进行配套补助和奖励。
(八)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6.对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培育发展新兴工业产业
1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筛选4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中型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兴产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传统产业按0.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加快医药制造业提速增效,支持本地医药企业产品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十)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
18.支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到省外、境外设立分支企业,且产生营业收入的原有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分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增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总额每新增1亿元的原有亿元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引导和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线上销售,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总额和网络销售总额各占50%权重综合排名,选取前10名为扶持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通过自建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对于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0.加强服务业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制度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着力构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制度,抓紧建立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服务业、旅游业、会展业、商贸及物流业、科技及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统计核算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优化服务业在库企业结构,真实反映社会消费和服务产业发展情况。
(十一)培育发展规模企业
21.对新建投产以及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2万元;达到1-10亿元的,补助1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0-50亿元的,补助50万元;达到10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并给予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培育1家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工作经费1万元。
(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22.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全面施行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的积极性。根据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外,免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到省级标准化工地要求,且上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免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散装水泥和新墙材基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退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退还30%、竣工验收后退还10%。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23.调整和规范房地产用地政策。商业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发改和住建部门年度计划指标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采用划拨、协议、挂牌方式供地。土地已出让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申报方案总体经济指标不突破规划条件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分地块指标之间可以进行调整平衡;已出让地块容积率调整的,各地块需调整的土地出让价款经评估后,调整差价为正值的由企业补缴,调整差价为负值的由财政退还,退款额度不大于补缴额度。城中村以外的其他已出让地块,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政府要求调整地块规划容积率指标或用途的,经评估后,调整差价为正值的由企业补缴,调整差价为负值的由财政部门退还;由企业提出经政府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指标或用途的,经评估后,调整差价为正值的由企业补缴,调整差价为负值的不予退还。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转让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合作开发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企业承诺转让土地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审查投资强度。
24.加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十三)努力降低商品房库存
25.加大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力度。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按照20%执行;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为30%。
2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购买与所购商品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鼓励金融机构参照住宅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政策执行。
27.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购买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车库(位),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6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28.大力推广住房保障货币化。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原审批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50%。
29.鼓励发展房地产租赁市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2年内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配建车库(位)开放租赁。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保障
30.依法加快土地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由土地委托交易方在《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竞买人数不做限定。
31.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级部分按规定缴纳,市级及县(区)级部分先缴后补,在土地组价时不计入成本。
32.切实保障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弹性制度,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土地用地界限和范围。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确定租赁主体、租赁价格、出让主体、出让价格等事项,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在土地租赁及出让时应事先约定相关条件,取得租赁协议后,可以依据土地租赁协议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租赁期满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根据出让条件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土地租赁价格按照租赁时点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市场评估价平均分摊至每年确定,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赁年限确定,也可在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赁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内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未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出让工业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重新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工业用地。因城市更新改造,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按协议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排的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3.规范项目开竣工时限。取消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已经缴纳了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由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各类用地项目开工日期均为土地移交后一年内开工,竣工时间由土地委托交易方按用地类别和性质、投资强度、投资大小等因素约定,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企业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但尚未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项目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已经办理过开、竣工延期手续的,不再办理。
34.明确因城市规划修改造成项目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因城市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项目土地闲置,且用地已缴清土地价款、项目资金落实,属地政府确定的处置意见为置换土地的,可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以协议方式重新为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建设用地。
35.明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途变更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的,可以协议方式,通过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变更为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通过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储后重新公开出让。
36.原土地证载用途为综合,已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时,可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直接办理,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土地终止日期为原证载终止日期不变。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调整经政府批准的,不再调整土地价款。
37.允许商业地产项目大地块土地证换发小地块土地证。土地证划分原则上应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物理界线进行分隔,经规划认可分割界线后,国土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小地块土地证证载名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终止日期不变。
38.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净地标准包括: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及经济纠纷、地块位置和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具备“净地”标准后方可实施土地供应,是否到达“净地”标准的相关说明由土地委托交易方提供。
(十五)扩大社会消费需求
39.积极培育消费热点。继续执行《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落实“舌尖上的云南”行动计划,落实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餐饮行业转型发展。加快智慧旅游建设,完善旅行社地接旅游业务奖励和扶持政策。支持家政行业规范发展,评选年度“昆明十佳家政企业”,对获评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扶持“老字号”品牌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省、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宽带提速降费,推进交通场站、文体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热点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职工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条件。
(十六)促进创业创新
40.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院士工作站、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市级青少年创新实验室继续给予补助扶持。继续执行对国家、省级、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一次性补助政策,支持工业创新平台建设。以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为抓手,每个县区支持1个“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41.积极促进就业创业。设立昆明市创业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或者考核的创业示范园、青年(大学生)创业园、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进行资金补助奖励。完善“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可规定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市级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7600户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
(十七)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42.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加快发展或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稳步推进“财园助企贷”融资试点工作,在10个试点园区试行基础上,逐步扩大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用好“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认真落实省工业企业“惠企贷”政策,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开展“惠企贷”业务。
(十八)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4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推进精准招商、定向招商、高效招商,制定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对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引进并经备案登记、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奖励。抓紧组织实施市领导带队走出去招商活动。
44.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市当年出口排名列前10位且当年出口没有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按出口规模等次考核给予奖励;对全市当年出口增量排名列前10位的企业,按增量规模等次考核给予奖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推动中欧班列(昆蓉欧)稳定运行。
(十九)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45.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我市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6%。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基准费率的90%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6.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国家和省、市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
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昆发〔2015〕1号)
(一)紧紧抓住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一板块重点发展都市农业和生态农业,强化农业高新技术孵化培育、示范带动、服务辐射等服务功能,形成高原特色都市农业核心圈。二板块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围绕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精品化的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农业物流运输、农产品加工和观光农业。三板块重点发展生态特色农业,促进农产品品种改良、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推进农产品加工提档升级、功效开发和市场流通。
(二)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完善蔬菜、花卉等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包装、运输等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田间档案记录制度,严格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营销企业进货台帐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残检验检测制度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
(三)不断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的契机,依托区位、交通优势,强化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加大优质高原特色农产品对外出口贸易,努力建设成为带动联结全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农产品进出口流通辐射中心。继续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支持农产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农产品流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扩大农产品直销规模。延伸农资连锁经营体系,建立辐射全省的农资销售网络。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推进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综合服务社建设。围绕打造农业博览会展中心要求,办好昆明泛亚国际农业博览会、昆明国际花卉展等专业展会。
八、《昆明市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5〕22号)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土地供应、采购招标等方面设置门槛。继续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抓紧提出第二批示范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交通设施、资源开发、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文体旅游、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
(二)鼓励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对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产销率不低于9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适时启动临时收储机制,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重要商品储备。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对2015年采购使用市内产品(技术服务)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扩销促产所需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减轻企业电费负担。推进省关于35千伏及以上能耗指标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建立“点对点”供电模式,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组建配电企业积极开展直购电试点。积极争取铁路部门对我市化肥、钢铁、有色等产品给予运价下浮优惠。落实省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四)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加快办理2015年新开工的市级重点项目用地手续,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增强项目用地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创新供地模式,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制度。鼓励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及2014年以前项目,属于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审查上报。
(五)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按照“有扶有控、做强做优、彰显特色、绿色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轻工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调整发展重化工业,形成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内生动力较强的现代工业体系,打造昆明工业经济升级版。调整优化工业发展资金扶持方向,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项目的扶持补助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对企业成功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六)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认真落实《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楼宇和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继续进行奖励扶持;扶持“老字号”品牌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省、市“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生产性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按照当年营业额的1%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发展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和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等项目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所需资金从服务经济及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给予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以奖代补工作经费补助。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每年筛选40户(10户中型企业、30户小微企业)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中型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积极推动创业创新
统筹安排创业创新资金1000万元,对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孵化平台等进行扶持补助。鼓励创办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对被认定为昆明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园满一年的,按每入驻一家企业5000元与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总数之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创建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在享受省级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每个园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培育众创空间、创业工场或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孵化平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
对城市更新改造和开发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一次规划、分片开发、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允许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办规划建设许可证时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更改为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分期缴纳。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化为新兴产业及养老、文化、体育产业等项目的用地。
九、《昆明市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27号)
(一)降低准入门槛
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二)落实税收优惠
用好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清费减负支持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市已取消和停收的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市以下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
(四)扩展融资渠道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五)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提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市级各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
鼓励企业自建或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营销。企业通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对于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自2015年起三年内按每年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平台建设。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主要指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房租)和电子商务平台硬件设施购置费、软件外包费等。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用,主要指为推广平台而开展的广告、展会参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支持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总额和网络销售总额各占50%权重综合排名,选取前十名为扶持企业,并以奖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主要指企业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及房租)和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购置费等。
十、《昆明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15〕52号)
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一律调整为5%。
土地成交后,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对地块内净地部分出具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对宗地内净地部分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缴清土地价款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为提高土地供应率核减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清非补缴土地价款、按现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零星土地整合、因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价款、闲置土地处置后补签合同的项目用地,不再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项目用地,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块,因企业资金不足不能按时开发建设,支持企业引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完50%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待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换发正本。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相关费用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报装时缴纳10%,主体工程封顶断水缴纳50%,项目竣工验收后交房前缴纳40%。
十一、《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质量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5〕113号)
(一)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对全市赋码流程和业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用实时赋码功能新模式,保证实时赋码工作顺利在全市开展。创新业务受理形式,开展“即办即取、现场发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三证合一”改革,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保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改进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注册在昆明的生产企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不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相关产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标识标注。探索建立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宽进严管”模式,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先证后核”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三)创新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
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现企业自主备案,并将产品标准备案拓展到服务标准备案领域;建立企业承诺机制,要求企业对备案公示的标准内容进行承诺;建立动态管理监督机制,通过抽查、评估,推动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四)下放特种设备管理事项
积极稳妥地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事项,取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长输管道使用登记)。
(五)简化计量器具检定核准流程
取消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下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和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及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三合一”,精简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六)实施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政策;坚决执行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和考核费等。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完善收费项目清单,严格查处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收费的项目必须公示,凡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七)树立质量标杆,加快企业品牌建设,认真抓好“昆明品牌”培育工作
制定、落实和推进昆明地区的品牌发展战略,明确昆明地区品牌培育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品牌培育评价标准》,提升并强化企业的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和创新意识,着力抓好品牌三级联创,注重培育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品牌。积极推进省市名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培育工作,拓展品牌领域,认真培育、打造“昆明品牌”的金字招牌,帮助创建昆明地区具有国内和国际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提升昆明地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品牌价值、品牌效应、品牌贡献率和品牌有效性。继续抓好昆明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示范作用,通过培育、选拔、评审、奖励工作激发昆明企业创建卓越品质,提升昆明经济竞争力。积极参与云品工程建设,协同推动云品出滇。积极动员农业示范区、产业聚集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现代服务业区、重点旅游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等各类园区参与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引导企业走品牌化、国际化、现代化之路。通过标杆引领,全面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以创新供给激活需求,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新动力。引导培育优质产品,促进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消费环境。向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布质量信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督促网上销售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电子商务产品生产集聚区域加快培育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提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水平。
十二、《昆明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15〕136号)
(一)改革范围
凡由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申请人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宜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二)改革进度
2015年9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自启动之日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工商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营业执照。
设立企业换照过渡期(2015年9月底—2017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营业执照的换领工作。过渡期内,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旧证照自然失效。过渡期结束后,旧证照一律作废。
(三)改革任务
1.统一文书规范。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工商部门将原企业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优化为“一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即可。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并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2.统一登记受理。设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的“三证合一”登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同步采集企业相关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编码规则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企业相关信息数据传送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3.统一登记流程。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清理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登记事项,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4.统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结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市工商局要加快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鼓励、引导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规范档案管理。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工商部门负责保管,除部门内部审批意见以及企业涉密材料需按照规定权限查阅外,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均可依法查阅。
十三、《昆明市引导油用牡丹试验示范种植方案》
油用牡丹是一种新兴的木本油料作物,被国务院列为了木本油料重点发展种类,它耐干旱、耐贫瘠、耐高寒、抗病虫害能力较强,适合我市海拔2000—3000米的高寒山区种植。种植油用牡丹可以巩固提升昆明以核桃产业为基础的木本油料作物大市地位,可以调整当地的农业发展方式,拓展立体农业的梯度,丰富我市农业空间结构。油用牡丹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种植油用牡丹可以成为高寒山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摇钱树,发展油用牡丹产业可以成为我市扶贫攻坚的新产业,同时也将是山区、半山区和水源区退耕还林的好项目。
(一)将油用牡丹产业发展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市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油用牡丹的产业规划、示范推广、种植补贴、新品种培育、种苗繁育、技术推广、牡丹深加工及科研攻关等产业发展的工作。
(二)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要把示范种植油用牡丹与新一轮退耕还林、陡坡地治理等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和“五采区”植被恢复治理工程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发展油用牡丹种植。油用牡丹种植区域内,凡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按照市级退耕还林政策给予奖补。
(三)鼓励建设牡丹庄园。对种植观赏牡丹2万株以上、观赏花种植面积30亩以上、总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牡丹庄园,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农产业化的扶持政策,并按程序申报,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100万元。在示范种植期间补助不多于3个牡丹庄园。
(四)适当给予种植补助。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对种植100亩以上油用牡丹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实施主体,在3年种植期内市级每亩补助1500元,逐年验收后,可按农业产业化项目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进行奖补。各种植县区参照市级标准,视条件给予补助。
优先扶持精准扶贫村发展。对北部两区两县的农村贫困地区,可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种植油用牡丹,在示范种植面积上优先倾斜,在技术培训上优先指导,在各类补助上优先安排。
十四、《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全市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均可采用PPP模式运作;优先支持投融资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第六条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的授权,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兼顾资金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提出适合采用PPP模式的新建或存量项目,并拟定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发起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方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的PPP项目。
第七条项目的征集和遴选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制和“自上而下”择优制两种方式。
(一)“自下而上”申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融资公司、项目单位及社会资本方拟定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二)“自上而下”择优制。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对本级新建、存量项目进行主动甄别,选取实施条件好、社会化程度高的项目开展评估论证。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财政部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等相关政策文件,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政府付费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
第十条市本级通过论证的项目,报经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纳入昆明市PPP项目滚动储备库,开展项目推进。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应建立本级PPP项目储备库,通过论证的项目,纳入本级项目库,同时按照昆明市PPP项目滚动储备库征集和管理相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纳入昆明市PPP项目滚动储备库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二条对于纳入昆明市PPP项目滚动储备库的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昆明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PPP项目筛选和评分指引,对纳入市PPP项目滚动储备库的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PPP示范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在建或建成)、地点、联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前期工作合规性(可研、环评、土地等)、技术路线、所处阶段(申报、设计、融资、采购、施工、运行)、开工和计划完成时间;总投资及资本构成、资产负债、股权结构、融资结构及主要融资成本、收益情况(总收益、收入来源、收费价格和定价机制);政府现有支持安排、社会资本介入情况;纠纷情况等。
(二)可行性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对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满足情况的分析;2.行业主管部门和融资平台意愿;3.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分析;4.债权人转换配合意愿及担保解除可能性等;5.物有所值评价结果;6.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论。
(三)初步实施安排
1.项目公司组建及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债务性资金的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构、资金筹措计划、融资风险控制、融资成本控制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5.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6.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7.采购方式选择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四)财务测算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测算、现金流量分析、项目财务状况、项目存续期间政府补贴情况等。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编制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暂行)》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目标跟踪监控。
第十九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条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市金融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一条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各级财政部门。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金融合作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移交后应按照《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十五、《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市战略推进“8185”产业培育提升计划的意见》(昆发〔2013〕5号)
到2015年,有色金属、建筑、商贸三大产业产值率先边形分别突破1000亿元,黑色金属及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石油炼化及配套、文化旅游五大产业产值分别突破500亿元,烟草及配套、医药、能源、非烟轻工业、信息、金融、物流、高原特色农业八大产业发展取得较大突破,传统产业调整优化,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现代产业体系架构基本形成。
到2017年,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建材、化工、装备制造、建筑、文化旅游、商贸、石油炼化及配套八大产业产值分别超过1000亿元;烟草及配套、医药、能源、非烟轻工业、信息、金融、物流、高原特色农业八大产业产值分别超过500亿元,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控制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实现产业经济发展新突破。
对现有的产业政策、资金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优化整合,突出重点,集中政策资金向“8185”产业发展倾斜。
十六、《昆明市支持工业产业率先发展的若干政策》
(1)支持?°8185”工业产业培育发展,重点支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石油炼化及配套、烟草及配套、医药、能源、非烟轻工业、信息十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对?°8185”工业十大产业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资金、土地、水电、规划、环保、林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保障。
(3)列入《项目库》的新建、技改投资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利用银行贷款投资的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对年度认定为亿元以上新开工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达到投资协议进度的,每个项目给予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1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年度认定为亿元以上竣工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年内投入生产并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每个项目给予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2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改造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设备及安装费用的8%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6)对新获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为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为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7)对列入我市重点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最高可以给予150万元补助。
(8)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培育1户新上规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5万元的以奖代补工作经费补助。
(9)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设计产能情况,每拆除一条生产线,给予10—50万元资金补助,单条生产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淘汰低效电机产品并使用国家推荐的高效电机产品的企业,按电机额定功率,使用一级能效电机每千瓦给予15元的奖励,二级能效每千瓦给予10元的奖励,每户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0)产品检测为国家一级能效产品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品检测为国家二级能效产品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企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年开发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3000—5000吨标准煤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2000—3000吨标准煤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1000—2000吨标准煤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500—1000吨标准煤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12)通过体系认证,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体系评价,给予企业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县(市)区或园区节能主管部门搭建的节能统计、监测、监察、服务等非赢利性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十七、《昆明市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惠企贷”(以下简称“惠企贷”),是指根据《云南省工业企业省级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产业[2015]30号)及有关文件,协作银行以省、市、县区(开发区)各级财政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推荐的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其中:省、市、县区(开发区)各级财政资金风险补偿金总额为企业所获贷款额度的1/10,承担的比例为3:3.5:3.5。
第八条申请“惠企贷”支持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昆明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纳入法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三)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销路,但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或抵押担保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记录良好;
(六)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条协作银行原则上按以下额度控制发放企业的贷款:
1.有担保、抵押类型企业(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质押率按照协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可获得最高5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2.无担保抵押类型的企业,在无需提供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情况下,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支持。
3.单户企业原则上可在不超过3家协作银行办理“惠企贷”业务,对融资银行为两个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支持各银行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发放融资。
第十一条“惠企贷”贷款期限由协作银行根据贷款品种及实际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幅度执行。
第五章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填报云南省工业企业“惠企贷”借款企业申请审批表、纳税表、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信用等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有关资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惠企贷”。
第十三条各县区、开发区按照自身工作机制,对申报“惠企贷”企业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调查审核,筛选出申请“惠企贷”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会审。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对申请“惠企贷”的工业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筛选审核符合“惠企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填制云南省工业企业“惠企贷”审核表,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整理汇总同意推荐企业名单转交协作银行。
第十五条协作银行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同意推荐的企业名单后,按流程开展贷前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协作银行通知企业收集相关贷款材料,独立开展贷款审批。
第十六条协作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通过信贷审批的企业,在“惠企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同意发放贷款企业清单、贷款额度及“惠企贷”审批表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协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名单和额度,通知有关县区、开发区,将同意发放贷款企业应缴纳的违约保证金按照所获得贷款金额的1.5%缴纳至指定账户,将县区、开发区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存到贷款协作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县区、开发区风险补偿金存到贷款协作银行指定的账户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存到贷款协作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将辖区内获得“惠企贷”的云南省工业企业“惠企贷”借款企业申请审批表、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和“惠企贷”州市风险补偿金额度,联文报省工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联申请“惠企贷”省级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省级风险补偿金到位后,协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十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支持我省制造业扩销促产。对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烟草、石化除外)中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排行业前5名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 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研究制定三七等名贵中药材的收储政策和收储机制。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继续用于我省80万吨食糖工业短期收储计划。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
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省财政安排4.5亿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确保2016年培育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00户以上。
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4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
十九、《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办发〔2015〕22号)
(一)加大金融支持。由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领导牵头,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3个百分点。省财政设立的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各州、市财政设立的工业信贷引导资金,要用于民营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的省再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各州、市、县、区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快发展我省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对民营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的,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省上市培育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
(三)帮助促销降本。省财政统筹安排的3亿元扩销促产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将中小微企业纳入交易市场用电主体,集合打包参与。
(四)优化财税政策。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5000万元,以及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38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省级各块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级政府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将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扶持范围。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民营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依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实行社保优惠。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依规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按照2%执行。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民营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对残疾人创办的民营企业的支持。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10月1日起实现“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七)支持创办小微企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简化手续。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创业者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八)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办医,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自发文之日起,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对新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二级甲等医院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民办学校、医院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基础医疗、公共卫生、社会养老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九)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参与国际、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要向民营企业倾斜,增加在民营企业选拔认定首席技师并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比例,在5年培养期内省财政给予每位首席技师一次性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引进人才,经评审认定引进的人才,按认定等次由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保障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及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切实做到应评尽评。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每年至少举办1—2期民营企业家专题培训班。
(十二)在省财政已经安排的5000万元外贸奖励资金中,对出口本省产品的私营外贸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建立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家的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契约、提供政府和政府之间机制性的合作,保护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权益,增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信心与决心。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走访制度,定期到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帮助工作。从2015年起,开展“千人进千企”活动,每年从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到民营企业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密切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
(十四)保障合法权益。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并负责调处、移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对投诉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
二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0号)
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且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纯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或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收益或平衡补偿机制;对于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但能“保本微利”的新建准公益性项目,政府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等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经营性项目,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采取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已建设施,通过拍卖、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和管理。
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享有农业初始水权及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有关权益;建设、运营和管理小型水源工程的,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征用或占用农田水利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主体享有工程的使用权和相应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根据投资比例进行股权配置和产权划分,政府投入比例不高于40%的,政府只占相应产权,不参与收益分配;政府投入比例在40%以上的,政府享有相应产权和收益权,但收益可适当让利社会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二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0号)
打造特色产业基地。实施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工程,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攻坚,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以示范基地创建为平台、经营主体为主导,推进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县建设。以做精做优为导向,改造提升烟草、蔗糖、橡胶、茶叶、蚕桑、油料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蔬菜、花卉、水果、咖啡、食用菌、中药材、冬季农业、淡水养殖、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观赏苗木、珍贵用材林等各类特色产业。到2020年,建成50个以上现代农业、林业重点县,培育省级特色产业基地100个以上,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特色鲜明、类型多样、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对农民增收作用较大的特色产业基地,标准化种植基地达到4000万亩以上,高原生态渔场达到200万亩以上。
加大金融信贷投入,每年涉农信贷增幅要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建设。继续实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行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培育发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新型“三农”金融组织。加大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三权三证”抵押贷款,扩大林木权证抵押贷款试点范围,加快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各地建立财政参股控股的农业担保公司。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新三板”挂牌和债券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三农”。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增加参保品种,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加快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蔬菜和特色农产品目标价
二十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7号)
遴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高、核心竞争力强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评定工作,进行重点扶持,优先享受有关支持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省级外贸发展资金”及“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现行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好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落实好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小巨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0号)
以培育壮大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农业小巨人为目标,确定50户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分类指导、连续扶持。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省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小巨人达100户,农业小巨人销售收入年均增幅达15%以上。
省农业厅、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每年为农业小巨人举行国内重点推介活动不少于4次、国外重点推介活动不少于2次,每年用于支持以农业小巨人为重点的现代农业市场及品牌建设项目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不断增强农业小巨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内有关金融机构每年设立280亿元以上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农业小巨人发展。
二十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90号)
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综合性、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建立有色金属、钢铁、化工、医药、生物、能源、建材和机械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
在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基础加快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商务、海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和工商等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化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有关检验检疫手续,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等便利措施。充分发挥我省境外商务代表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和帮助。
二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
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和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改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独立举办规模化、集团化医疗机构,开拓高端医疗服务领域。
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支持境外医疗机构、慈善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全省举办医疗机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方同时向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放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和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养生保健、特色康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不作布局限制。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经认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六、《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重化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一)落实扶持政策
建立重化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库并分年度发布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对纳入年度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符合转型升级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省级财政工业扶持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具有先进示范带动作用、重大深精加工、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延伸产业链亟需重点突破的产品、技术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总行直贷、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系统内联合贷款等方式增加信贷投放。加大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力度,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再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筹集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专项债、利用债贷组合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优先支持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加快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步伐,加大重化工企业到“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融资的培育力度。发展融资担保公司,拓展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出口。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加强信息发布,适时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立项、建设、生产、淘汰落后、污染排放、银行贷款情况等信息。切实强化信息沟通、共享和披露,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企业通过资源整合组成营销联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号)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三)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四)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提高县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重点镇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污泥。推进北方县城和重点镇集中供热全覆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的支持力度。
(五)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尽快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通班车、通邮、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强化河湖水系整治,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二十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一)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三)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四)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二十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发〔2015〕72号)
(一)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包容和鼓励商业模式创新,释放商贸流通市场活力。支持实体店通过互联网展示、销售商品和服务,提升线下体验、配送和售后等服务,加强线上线下互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不断优化消费路径、打破场景限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实体店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建立全渠道、全天候互动,增强体验功能,发展体验消费。鼓励实体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互联网强化各行业内、行业间分工合作,提升社会化协作水平。
鼓励技术应用创新。鼓励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基础技术应用服务。鼓励开展商品流通全流程追溯和查询服务。支持大数据技术在商务领域深入应用,利用商务大数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商业网络信息系统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三)推进生活服务业便利化。大力推动吃住行及旅游、娱乐等生活服务业在线化,促进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发展在线订餐、团购、外卖配送等服务。支持住宿企业开展在线订房服务。鼓励交通客运企业、旅游景点及文化演艺单位开展在线订票、在线订座、门票配送等服务。支持家政、洗染、维修、美发等行业开展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业务。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线下实体的闲置资源,发展民宿、代购、合乘出行等合作消费服务。
加快商务服务业创新发展。鼓励展览企业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鼓励线上企业服务实体展会,打造常态化交流对接平台,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支持举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发现创新、引导创新、推广创新。提升商务咨询服务网络化水平。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服务贸易发展方式,培育服务新业态,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提升商务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线上线下互动发展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支持不同发展阶段和特点的线上线下互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跨境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规范市场秩序。创建公平竞争的创业创新环境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二)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四)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一)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二)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三)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三十二、《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
(一)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
(二)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三)创新资金运用。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四)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减轻小微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资金压力;要建立小微企业理赔绿色通道,搭建理赔服务网络和平台,制定理赔服务手册,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三十三、《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
(一)加强机构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
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二)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三)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
三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三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三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十八、《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5〕114号)
1.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决定服务价格;个别暂时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收费项目,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2.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区涉企收费清单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对外公示,注明设立依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要督促本地区收费部门进一步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清理“红顶中介”收费。各地区要将清理、取消与行政审批挂钩的中介服务收费作为工作重点,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并推动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一步加快政社分开,推动行业协会在财务、人员、职能等方面与行政机构机关全面实现脱钩,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
4.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清理附加在资源产品价格上征收的各种基金和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
5.结合各地区实际,继续对金融、建设、进出口、能源、培训等重点领域开展治理,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涉企收费。
三十九、《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
(五)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
名称 |
依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消费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四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产品贸易优势,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营销渠道,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提供便利通关措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鼓励设立境外投资贸易服务机构,做好境外投资需求的规模、领域和国别研究,提供对外投资准确信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
尽快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根据生产性服务业产业融合度高的特点,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适时扩大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范围,制定产品退税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各自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竞争的服务业市场体系。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和发展示范区积极建设重大服务平台。积极研究自主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政策,增加对研发设计成果应用的支持。完善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三)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体系,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服务小微企业。根据研发、设计、应用的阶段特征和需求,建立完善相应的融资支持体系和产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四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四十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第十条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引导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第十六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一)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保障或投资后保障。
(一)投资前保障: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二)投资后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增量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资本投入: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
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五)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单个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出资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
(二)商贸服务。包括产品认证、市场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商标注册等服务,以及参加各类重点展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现代流通方式等事项。
(三)综合性服务。包括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产供销等信息服务,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基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人才培训、财务会计、知识产权、工业设计、质量认证、仓储物流、法律咨询、投融资辅导、职业经理人建设等服务。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给予减收或免收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补贴。
(二)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保险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内贸信用险业务给予奖励支持。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四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发挥好结构引导作用。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
(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六)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
(八)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四十四、《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核心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
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四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十、《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
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已经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改革的地区要有序做好衔接工作。二要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窗口登记人员对涉及由登记前置改为登记后置的事项,要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三要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
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将不符合规定设置前置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当地负责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清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此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工作,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实时进行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等。
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列入各地、各部门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的服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